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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

   日期:2024-02-23     来源:中山市住建局     浏览:320     评论:0    
核心提示:建设网 获悉,2月5日,广东省中山市住建局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
 建设网 获悉,2月5日,广东省中山市住建局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
 
  《实施意见》提出:新建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以下简称“光伏系统”)。光伏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
 
  当为下列情形时,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一)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学校、旅馆、医院住院楼等,可选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热(PV/T)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
  (二)项目自身或周边具备除太阳能、空气源之外,有良好应用条件和节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新建工业、民用建筑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时,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应安装屋面光伏系统。
  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单体屋顶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应安装屋面光伏系统,设计使用光伏系统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的35%。
  新建工业建筑根据项目用电消纳等情况,确定设计应用光伏系统面积。新建工业建筑屋顶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应安装光伏系统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的5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规定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本市碳达峰总体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对标对表《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部署,以城乡建设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着力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大力推动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为全市碳达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
 
  三、基本要求
  新建工业、民用建筑项目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以下简称“光伏系统”)。光伏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其造价按建设单位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费用。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
 
  当为下列情形时,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一)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学校、旅馆、医院住院楼等,可选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热(PV/T)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
  (二)项目自身或周边具备除太阳能、空气源之外,有良好应用条件和节能效益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新建工业、民用建筑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四、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时,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应安装屋面光伏系统。
 
  (二)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
  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单体屋顶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应安装屋面光伏系统,设计使用光伏系统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的35%。
 
  (三)新建工业建筑
  新建工业建筑根据项目用电消纳等情况,确定设计应用光伏系统面积。新建工业建筑屋顶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应安装光伏系统面积不低于屋顶总面积的5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规定执行。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安装光伏系统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五、管理要求
  (一)设计审图阶段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要求,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内容进行审查,严格落实国家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
 
  (二)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抽查力度。
 
  (三)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有关技术标准,严格组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竣工验收,按图施工,对图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包括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光伏安装面积、发电效率、太阳能保证率、集热器效率、系统制冷COP、能效等级等实测指标。
 
  (四)运维管理
  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遵守我市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光伏系统运维管理。
  新建居住区住宅建筑的光伏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作为住宅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新建住宅建筑的太阳能光伏电力限于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用电,余量收益归业主所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日常运维管理,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直接委托或交由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运维管理费用在余量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实公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闭合管理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统筹协调工作,依职能加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
 
  (二)加大监管力度,推动集中示范
  各镇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落实情况纳入镇街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翠亨新区、岐江新城、十大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化示范。
 
  (三)加强推广应用,推进产业发展
  鼓励本市各有关单位开展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项目研究,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推动产业发展,逐渐形成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全产业链体系。
 
  (四)广泛深入宣传,组织专业培训
  积极发挥舆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建筑用能结构优化、推广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增强公众对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本市营造推广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施工图文件的新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均应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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