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江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案
湘江新区质安站对江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并提出限期整改,施工单位限期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长沙市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江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案例2
郴州市安仁县**医院外科住院大楼二次装修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安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安仁县**医院外科住院大楼二次装修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安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安仁县**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外科住院大楼,并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案例3
岳阳市湖南**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案
经查明,湖南**药业有限公司在临湘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皋路右侧)建设的新建年产**项目,于2022年11月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补办相关手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临湘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湖南**药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共罚款6.33万元。
案例4
常德市临澧**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擅自施工案
临澧**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的临澧**贸易有限公司附属设施楼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违规建设的行为,目前工程已施工至装修阶段。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临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临澧**贸易有限公司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并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罚款3.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