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台县,一工地的塔吊在顶升之后,突然倒塌!五名工人不幸坠落身亡!
现场安全主管去哪里了?去喝酒了!
塔吊倒塌,安全主管在喝酒!
调查报告描述事发当日下午,塔吊顶升人员到安全主管刘某办公室报备,告知下午将要顶升塔吊,事后刘某两次微信通知安全员闫某去现场查看,安全员闫某到达到顶升现场后,发现没有拉警戒线也没有监理旁站,随即要求安装人员停止作业。
但是轻信顶升人员过程停止作业更加危险的答复,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而在一旁等候,且没有将现场情况向工地领导汇报!
调查报告中,仅仅刑拘总包25岁现场安全员,没有提安全负责人刘某。
饮酒不到现场!
2022年5月16日,安徽凤台县检察院进一步披露了此案详情,调查出安全主管中午醉酒情节,只是安排现场安全员闫某现场查看,未能有效阻止事故发生,两人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刑。详情如下:
男子刘某,安徽某建筑公司安全主管。
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由刘某所在的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施工。
公司与蚌埠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签订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C区塔吊租赁、安拆、定期维保合同。
刘某、闫某为安全员,陈某甲为凤台分公司负责人。
案发前,蚌埠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到双创产业园C区安装6号楼塔式起重机,塔身安装6个塔身节。安徽某建公司项目负责人陆某某安排双创产业园C区劳务分包现场负责人何某某加快塔吊顶升工作,何某某于当日联系陈某甲对6号塔吊进行加节顶升。
案发当日14时许,陈某甲带领工人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当日14日30分许,陈某甲向安全负责人刘某报告准备进行6号塔吊实施加节顶升作业。因刘某中午饮酒,便安排安全员闫某到施工现场,未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员到场。
闫某到达现场时,陈某甲带领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共五人已经在6号塔吊上施工,闫某未核实进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资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责令陈某甲、吴某某等人停止顶升作业。
经查,陈某甲无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不在陈某甲提供给项目部的人员配置计划表中。
当日16时30分许,陈某甲、吴某某等五人在进行第九标准节顶升作业时塔吊倒塌,致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五人高空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凤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陈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系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闫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