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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这些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拒绝责任单位在本地区投标

   日期:2022-12-31     作者:创作者中心     浏览:1095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珠海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重要“隐蔽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每个重要“隐蔽工程”作业面不少于2个监控。2、对于水泥...

近日,珠海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重要“隐蔽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每个重要“隐蔽工程”作业面不少于2个监控。

2、对于水泥土搅拌桩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对水泥土搅拌桩的深度、水泥用量等进行实时监控。

3、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原材料必须单独建立使用台账,进场原材料单独存取,材料仓库单独设置视频监控,24小时进行视频监控。

4、监理单位对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管并同步录制视频。

5、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每月上岗率不足80%的项目负责人、每月上岗率不足26%总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诚信扣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暂停其执业资格。

6、要求投标单位法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及承诺,并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7、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和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

8、对核实存在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招标人依法拒绝责任单位在本地区投标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系广东省建筑管理整理

附原文:

http://img.zhux2.com/editor1652965376750059.jpg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质规〔2022〕1 号)

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隐蔽工程”监管做到法治引领、有据可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7·15”事故的惨痛教训,确保“隐蔽工程”监管做到法治引领、有据可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通过“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可视化、信息化措施,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珠海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全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施工全过程执行视频监控并加装实时计量监控设备

(一)重要“隐蔽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每个重要“隐蔽工程”作业面不少于2个监控。隧道工程项目须按照挖掘进度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洞内作业监控到位。视频资料每周刻录光盘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随施工资料一并归档。对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每半个月采用无人机航拍生成正射影像图,并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建设、监理单位应通过航拍图片核实项目隐蔽工程实施、措施费用落实等情况。(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二)对于水泥土搅拌桩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对水泥土搅拌桩的深度、水泥用量等进行实时监控,施工监控数据每日施工完成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建设单位存档。(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三)加强清淤疏浚、水下抛石等水上施工监管,在疏浚施工船舶、运泥船、运石船上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水位变化仪、视频监控系统等监控设备,监控数据每日施工完成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建设单位存档。施工单位应定期采用无人船水下地形测量系统,测量原始数据须同过程资料、成果一同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中标单位领导班子轮流带队检查,落实主体质量责任

包括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内的中标单位领导班子,应每季度轮流到工地检查安全生产和“隐蔽工程”质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视频记录完整性、“隐蔽工程”原材料台账、检验检测资料、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签字负责,检查记录报建设单位存档备查,以此作为责任落实依据。(责任单位:施工单位)

三、中标单位法人对“隐蔽工程”签署承诺书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重要“隐蔽工程”清单,并对重要“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求投标单位法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重要“隐蔽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质量保证及承诺,并作为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投标单位法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轮流带队进行重要“隐蔽工程”检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如果发生“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问题,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四、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立在建项目信息查询网页,通过在建项目“一张图”,可快速查询项目建设规模、参建单位法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主要参建技术人员执业信息、人员资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以上信息同步在工地大门显著位置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确保工地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每月上岗率不足80%的项目负责人、每月上岗率不足26%总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诚信扣分,按照信用监管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暂停其执业资格。(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原材料全链条台账管理,杜绝偷工减料

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原材料必须单独建立使用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材料规格、厂家、出库入库记录、领取人员、领取数量及领取时间。进场原材料单独存取,材料仓库单独设置视频监控,24小时进行视频监控。视频资料每周刻录光盘与材料台账一起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每周报建设单位存档。(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六、实行旁站监理和“举牌验收”制度

监理单位对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旁站监管并同步录制视频。对重要“隐蔽工程”实行“举牌验收”制度,举牌必须反映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验收工程量,验收过程需留下相片及视频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建设单位存档备查。(责任单位:监理单位)

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全程管控

建设单位应强化现场监管,委托具备相应勘察、监理或工程咨询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含水泥土搅拌桩、隧道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和重大勘探工程等)进行全过程旁站平行监管和对比检测。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制定监管和检测方案,每周对“隐蔽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隐蔽工程”质量监管报告,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牵头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

八、质量监督机构随机监督抽查

质量监督机构除正常的验收抽检外,额外再对每一验收批次的重要“隐蔽工程”随机监督抽检,数量至少不少于3处,发现不合格项时,责令建设单位加倍抽检,加倍抽检仍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排查质量情况,并进行整改、返工。(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

市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一次重要“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市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各区负责的重要“隐蔽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带班检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全过程视频、实时监控设备、材料台账、质量周报等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曝光力度

(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罚力度

对项目管理不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差、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检查承诺的项目,对存在冒名顶替、虚假签名、长期不到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人员,依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同时,建立工程施工与招投标联动机制,对核实存在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顿,招标人依法拒绝责任单位在本地区投标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

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且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查处结果予以公开外,同时自限期整改到期之日起一周内在政府网站及珠海特区报进行公开。市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一次,对本季度被处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进行集中公示。(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文各项措施所增加费用应当纳入成本管理,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应做好投资审核和资金保障。

(二)本文生效之日之前发包的项目对不涉及增加成本的各项措施应严格落实,其他措施鼓励参照执行。

(三)本文所称重要“隐蔽工程”是指水泥土搅拌桩、塑料排水板、隧道锚杆、水下抛石、清淤疏浚、地质勘察钻探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可能造成重要影响的“隐蔽工程”。

(四)政府投资项目外的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措施执行。

十二、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强化措施操作流程图

2.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标准化流程

3.清淤疏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流程

4.水下抛石质量管理标准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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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建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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