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一则关于某工程重新招标的情况说明。
中标公示期间,收到投标单位提交的《异议书》,反映第一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在其它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经核查,情况属实,决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一、项目经理有无在建项目如何判定?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是指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在参与投标的同时没有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在操作上,具体界定的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地方要求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指有人投诉时,投标人能够提交相应的报告,证明项目经理已经完成了前一个工程的建设)。
相应的法律《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招标公告部分截图)
二、为什么要及时掌握项目经理在建?
掌握项目经理在建的情况,不仅能够防止自家的项目经理在外挂靠,而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果在投标的时候废标。另外也能够保证项目经理的情况是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的,防止无效投标。
三、典型案例解析
关于项目经理的在建项目,现在很多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经常接到投诉,招标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从一案例看项目经理在建工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期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1、案例背景:
某依法必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规定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也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乙提出异议,理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甲的拟派项目经理小明有在建工程,投标人乙辩称,其在投标时小明确有在建工程,但在中标公示期间,乙与项目经理小明所承接工程的发包人签订变更协议,更换项目经理小强承担余下工程直至验收合格,因此在中标公示期间,小明已不再具备有在建工程。
2、案例分析:
此案例的焦点在于,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三种情况下例外。但是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法无禁止则可为。
(1)不得担任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负责人不等于不得投标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只是原则上禁止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但是投标不一定就中标,投标产生的结果是将来可能担任但不等于一定担任,因此就算有在建工程,法律(广义上的)并不禁止其参与投标的
(2)投标人乙投标文件不因小明有在建工程而被否决
从案例来看,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有在建工程的予以否决,同时,也未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因此尽管投标人乙的项目经理小明有在建工程,但评委只能根据招标方定制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来评审,该投标文件在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当符台要求。
(3)投标人乙可以作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乙在公示期间,拟派项目经理小明原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已合法更换为小强,小明已不再属于有在建工程.因此在无其他瑕疵的情况下,投标人乙可以作为中标候选人。
3、总结:
招标文件的好坏直接影响招标的成败,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后履约不能,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拟派项目经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曾经有在建工程,但经过合法变更或存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允许的例外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否则视为仍有在建工程予以否决。同时,为防止投标人做虚假承诺,建议在评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同步网上查询投标人项目经理在建工程情况,并将查询结果提交评委会。投标人也应当做好合理的投标规划,避免因项目经理具备在建工程而丧失一次好的发展机遇。
看了这个案例,是否对在建工程问题更进一步了解了呢,在工程招投标中一定要合理安排,避免因为项目经理在建项目而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