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受贿一案
2022年5月18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封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封宁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没收,其中封宁退出的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889031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封宁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封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封宁利用担任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涛、余某华等31人在相关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规划和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6.07673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封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封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接受调查阶段直至审判期间均认罪认罚;案发后,封宁及其家属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预缴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综上,封宁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靠房吃房” ,广西住建厅原副厅长封宁被双开
去年10月,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委发文,给予封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封宁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权力观、价值观扭曲,“靠房吃房”,甘于被“围猎”,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敛财,大搞权钱交易。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并销毁、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容积率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封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给予封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封宁简历●
封宁,男,汉族,1965年10月生,广西容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07—1991.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规划设计院干部;
1991.09—1993.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规划设计院二室副主任;
1993.04—1994.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规划设计院一室副主任;
1994.12—199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1996.07—2001.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2001.04—2002.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2002.12—2003.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2003.12—2004.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4.07—20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2004.08—200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南宁市相思湖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2005.11—2006.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2006.09—2007.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7.06—2013.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3.09—2021.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